2019年7月3日 星期三

《羅馬書1章》:淺論古羅馬帝國時代的同性性行為(上)


前言:

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26-17》。這段聖經成了許多基督徒同性戀者心中長久以來的痛苦,也成了基督徒異性戀者拿來強力譴責、定罪、審判同性戀者的神聖令箭。”同性戀在神眼中是罪!”的宣告就如此順理成章的出現了,尤其在對於《聖經》查考不甚周延的華人教會中。既然台灣已經成為了亞洲第一個在法律上正式接納同性婚姻的地方,華人基督徒們更應該正視這個問題,重新認識《聖經》原意,體會神的心意,順服真理。更應以愛懷抱教會中的同性戀弟兄姊妹,和無懼接納社會上的同性戀者。求主幫助我們。


1. 使徒保羅譴責的是同性戀嗎?

照《羅馬書1:26-17》所提,使徒保羅看似是定罪同性性行為的。如1:32所記:他們雖知道神判定行這樣事的人是當死的,然而他們不但自己去行,還喜歡別人去行。使徒保羅認為行這樣事的人自己都知道是該死的(不證自明)。然而解釋《聖經》的難題之一就是跨越千年的時空障礙;千年前的時空有她自己的環境,不見得可以100%複製到現在的情境之中。因而幾乎所有的釋經書都會教導:人須先理解當時的文化、時空背景,還原作者原意,再從中汲取可以橫跨時間、空間的原則,才為真理。舉例來說:你們作僕人的,要懼怕戰兢,用誠實的心聽從你們肉身的主人,好像聽從基督一般《以弗所書6:5》。或是你們作僕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不但順服那善良溫和的,就是那乖僻的也要順服《彼得前書2:18》。如果100%硬套的話,難道一個被人口販子抓走的基督徒,還要乖乖聽從主人/人口販子的話(伊斯蘭國的俘虜、泰緬邊境的動亂)?還是要像蓄黑奴的美國棉花地主,一邊用鞭子抽打奴隸、一邊要奴隸大聲喊叫:你們作僕人的,凡事要存敬畏的心順服主人!任何有常識的人都知道《聖經》不可以這樣解釋。羅馬帝國還存有奴隸制度,當時許多奴隸聽了福音,信了耶穌,是故使徒保羅和彼得勉勵信了主的奴隸,要他們順從主人,做一個好僕人(照當時的社會標準這是正確的)。但是現在幾乎所有國家都廢除了奴隸制度,環境已不同當時。所以解釋《聖經》要照原則,而非字句。

既然如此,使徒保羅定罪的是現今所謂的同性戀者嗎?在回答這個問題之前,人須先了解《羅馬書1章》的上下文。首先,保羅寫信的對象是在羅馬的基督徒:我寫信給你們在羅馬,為神所愛,奉召作聖徒的眾人《羅馬書1:7》。眾所皆知,羅馬是羅馬帝國的首都,有著發達的交通(條條大路通羅馬)、給水排水系統、三溫暖(羅馬浴場)、華偉建築(羅馬競技場、皇帝宮殿),也是帝國的政治經濟中心,人口繁多(西元前一世紀已達百萬人),是當代最偉大的城市之一。自從西元前27年尤利烏斯•凱撒的侄兒蓋屋斯•屋大維•圖里努斯結束了羅馬共和,建立了羅馬帝國以來,這位帝國的開國君主(後稱奧古斯都•凱薩大帝,也就是主耶穌降生時下令上報戶口的羅馬皇帝)更加有系統地建設羅馬城,設定大型建築計畫,引進警察和消防制度。奧古斯都在主後14年過世,其後即位的儒略•克勞狄王朝的四位皇帝,提比留(14-37 AD)、卡利古拉(37-41 AD)、克勞狄烏斯(41-54 AD)和尼祿(54-68 AD),也或多或少地致力於羅馬城的建設(尤其是雄才大略的尼祿,甚至放火燒毀部分羅馬城好進行他的重建計畫[64 AD]。尼祿也將羅馬大火嫁禍給基督徒聞名,故被早期基督徒稱作敵基督)。相對來說,從奧古斯都到尼祿,整個羅馬帝國的政經情勢都十分穩定、國勢強盛,提供了早期基督教傳福音時的安定環境。而住在羅馬的基督徒多少都受首都風氣影響,受政經情勢波盪,環境非常不同於居住在其他帝國城市行省的人。保羅約在主後56-64年寫《羅馬書》,恰為尼祿在位。

既然是一封寫給住在首都羅馬基督徒的書信,保羅很自然地提及種種羅馬的不良風氣,用以警醒羅馬教會隨波逐流。是故保羅提到的第一件事就是拜偶像:將不能朽壞之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所以,神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他們將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羅馬書1:23-25》。羅馬帝國不折不扣是一個多神敬拜的宗教社會,除了朱比特/宙斯、尼波頓/波賽頓、布魯托/黑帝斯、黛安娜/亞特米斯(也就是《使徒行傳19章》提到的亞底米女神,掌狩獵、生育、月亮)這些承襲自希臘文化而來的神明外,東方和埃及異教的神祉也是羅馬人熱衷敬拜的主體,像是從埃及來的女神伊西斯(Isis,嫁給了哥哥冥神歐西里斯,生下了太陽神荷魯斯)。各個家庭幾乎都有一座神明的神龕,帝國各處都有敬奉神明的神廟,尤其在羅馬更有著美輪美奐的神殿,像是至今仍是著名觀光景點的萬神殿(Pantheon)。在神祇節日,羅馬市民更是大肆慶祝,喝酒狂歡。這樣的多神宗教風氣看在保羅眼裡,甚是難過與痛心。保羅明說,這些受過希臘邏輯教育、羅馬法律思辨的人,其實心裡明明就知道真正的神不會是這樣:神的事情,人所能知道的,原顯明在人心裡,因為神已經給他們顯明。自從造天地以來,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因為,他們雖然知道神,卻不當作神榮耀他,也不感謝他。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羅馬書1:19-21》。如果真的有一位超越人類的神,怎麼會受限於物質的形象?還需要物質的供奉呢?

保羅接下來更提及了一件令人驚訝的真理:不是因為人做了同性性行為、貪婪、惡毒、嫉妒、兇殺、爭競、詭詐…等等的事才惹神憤怒,而是因為人故意選擇不認識神,神就因此任憑(放棄了)他們/神的怒氣臨到,人隨後產生了同性性行為、貪婪、惡毒、嫉妒、兇殺、爭競、詭詐…等事。

同性性行為不是因,而是果。人不能說:你做了同性性行為,所以神不喜悅。恰好相反!是因為拜偶像惹動了神的怒氣,故將怒氣降在一直故意不想去認識神的人身上,任憑他們去做出同性性行為。那麼這與願意去認識神,被聖靈感動,願意說出耶穌是主(《哥林多前書12:3》)的同性戀基督徒何關?

2. 繼承了希臘文化的羅馬帝國

當然上面的經文並沒有解答保羅是否定罪同性戀者的問題,但是已經給出了重要的線索。既然保羅明顯地提到了同性性行為,想必羅馬帝國的社會中有著這樣的現象,所以保羅才希望羅馬教會可以堤防。那麼羅馬帝國的社會是如何看待同性性行為的?

這個問題需要先從希臘文化說起。羅馬征服了希臘半島後,很大程度上繼承了希臘的文化,像是宗教上將希臘的天神宙斯轉為朱彼得、海神波賽頓轉為尼波頓、冥神黑帝斯轉為布魯托…等等的羅馬神祉。藝術、文學上也是。其中非常有趣地一點就是接受了希臘文化中的同性性行為。

在希臘文化中,存在著受社會公開認可的同性關係,或被稱作”公民間自由關係的主要文化模式”the principal cultural model for free relationships between citizens”。古希臘學者希羅多德和柏拉圖等人都曾在著作中提過。這種受社會認可的少年之愛(Pederasty; boy love),通常是一位成年男子(erastes; 愛者)和一位較年輕的青年(eromenos; 被愛者)之間的特殊關係。成年男子扮演帶領青年進入希臘社會的典範角色,需要教育、保護、關愛這位他的青年。作為回報,青年予以成年男子他的年輕、俊美和承諾。青年不是成年男子的性慾滿足對象,而是未來公民的培養對象(當然,有性行為亦無不可)。

羅馬社會以征服起家,崇尚男子氣概,不折不扣是一個父權帝國。這樣的父權社會要怎麼轉化希臘文化中的少年之愛呢?很簡單,只要不損害男子氣概和社會階級地位即可。什麼叫做不損害男子氣概?一個羅馬帝國的公民,可以自由和男性進行性交,只要他處於強勢和插入的地位。用白話說,可以肛交人,不可被肛交;可以雞姦人,不可被雞姦。而弱勢和被插入的一方常是奴隸、男妓、太監…等等,在羅馬社會中活在底層的不名譽人(infamia)。羅馬法律明文規定不可強暴,像是尤利烏斯•凱撒就曾定義強暴是以性暴力對待男孩、婦女或任何人,違者處以死刑。但是奴隸不在此限,因為按照羅馬法律定義,奴隸不算人,只是財產。

(奧古斯都在位時,義大利半島上至少有35%的人是奴隸,負責了帝國中的農、工、礦等勞力工作;義大利半島之外,奴隸人口至少占了帝國人口的10-20%。羅馬帝國無庸置疑的是一座奴隸帝國。)

所以一個羅馬社會中的成年自由男子,可以上妓院嫖男或女妓,只要他是強勢和插入的一方;也可以強暴自己的奴隸,或在主人認可下和其奴隸性交(財產使用;如果奴隸受性暴力受傷或致死,其主人可以提出告訴,算是財產損害)。這些都無損於他的社會地位,也不會受到法律或社會批判。但若有特殊的性癖好,像是上流社會的王公貴族喜歡被肛交,或是性主導地位與社會地位相反,一旦傳出,就會是民眾茶餘飯後的醜聞。就像一位名叫Valerius Catullus的年輕貴族曾吹噓自己插入過皇帝卡利古拉。(有關羅馬帝國的同性性關係研究,可見耶魯大學博士Craig Williams所著Roman Homosexuality一書。)

由此可知,羅馬帝國的同性性行為常是一種社會地位的展現,顯示”我有權力以插入你”的主導雄性權力關係,甚至常牽涉到性暴力(主人對待奴隸),明顯地,多數均為異性戀與雙性戀;與現今一般所謂雙方地位平等、以情感為主的”同性戀”非常不同。

那麼請問,當保羅說:因此 神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羅馬書1:26-17》。是譴責羅馬帝國這種父權權力展現的社會式同性性行為?還是現在這種雙方相對平等的情感式同性性行為?

3.《羅馬書1:18-32》的詮釋

原來,神的忿怒從天上顯明在一切不虔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那些行不義阻擋真理的人。神的憤怒早已顯現在不義的人身上,就是阻擋真理的人;這些不義的人阻擋了什麼樣的真理呢?自從造天地以來, 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明可知的,雖是眼不能見,但藉著所造之物就可以曉得,叫人無可推諉。神的永能和神性是明顯到再也明顯不過的真理,在一沙一花,一星一露之間。人不需要藉著《聖經》就可以自然明白創造這個宇宙的神是一位怎樣的神,只要他用心觸摸過自然界的萬物,體驗大地的規律,觀看浩瀚星海。至少他一定會知道人手所造的偶像不可能是神。但是這些不義的人,雖然他們留意過這些自然現象,也曾經靈光一閃地了解到神的永能和神性不可能被限制在物質當中,卻仍然是自行其道,他們的思念變為虛妄,無知的心就昏暗了。自稱為聰明,反成了愚拙,將不能朽壞之 神的榮耀變為偶像,彷彿必朽壞的人和飛禽、走獸、昆蟲的樣式。雕刻創造出了偶像,將不受物質限制的神關進了物質中,然後說:看!這就是神!

真神因此發怒,放棄了這些故意不認識神的人,任憑他們逞著心裡的情慾行污穢的事,以致彼此玷辱自己的身體。(因為)他們將 神的真實變為虛謊,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這是神的第一個任憑,不再攔阻這些故意選擇不認識神的人;不再受到神的靈攔阻的人會做什麼呢?肉體的情慾成了主人,喪失了生而為人的內在靈性,在肉體上恣意放縱,行姦淫、性濫交,並且越發地陷入偶像崇拜當中。再來,任憑他們放縱可羞恥的情慾。他們的女人把順性的用處變為逆性的用處;男人也是如此,棄了女人順性的用處,慾火攻心,彼此貪戀,男和男行可羞恥的事,就在自己身上受這妄為當得的報應。這是神的第二個任憑,這些故意不認識神的人繼而越發地受情慾控制,從性濫交變成了性雜交;不僅是來者不拒,連性別也不分,只要可以不斷獲得新的性刺激就好。他們既然故意不認識神,神就任憑他們存邪僻的心,行那些不合理的事;裝滿了各樣不義、邪惡、貪婪、陰毒,滿心是嫉妒、兇殺、爭競、詭詐、毒恨;又是讒毀的、背後說人的、怨恨神的、侮慢人的、狂傲的、自誇的、捏造惡事的、違背父母的。無知的,背約的,無親情的,不憐憫人的。這是神的第三個任憑,這些故意不認識神的人終於進到了最可怕的地步,內心裝滿了各式各樣的邪惡與醜陋,至終邁向死亡。

所以這段《聖經》譴責同性戀嗎?顯而易見地,使徒保羅最關心的問題不是同性性行為,而是拜偶像。拜偶像,並且是硬著心不願意去認識神的人,將會落入到十分可怕的地步。因為這些故意不認識神的人將會失去神的提醒與警告,一旦被神放棄,肉體的情欲就會成為自己的主人,首先是性濫交,再來是性雜交,最後是內心與行為徹底的敗壞。從敗壞自己的肉體開始,到也敗壞別人的;從無法控制自己的情慾開始,到無法控制自己的內心和行為。以為一切都在”自己”控制之下,其實”自己”早就死了,毫無自由可言。一切的根源都在他們用虛謊取代了神的真理,去敬拜事奉受造之物,不敬奉那造物的主(because they exchanged the truth about God for a lie and worshiped and served the creature rather than the Creator)。

以神學來說,惡的第一因即是”用假的取代真的”,就像蛇騙了夏蛙一樣。其後的惡都是隨著第一因來的,該隱殺死亞伯、人內心滿了詭詐、遍地滿了強暴。人失去了”真實/真理”,就被”謊言/虛假”困住,以”情慾”面對這個世界、以”暴力”對待他人(無論是言語或是行動)。而真理與信實的神絕對無法忍受”虛假被當作真實”,祂也必會審判。

這才是《羅馬書1:18-32》保羅要告訴我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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