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12日 星期三

極其矛盾的聯總



# 聯總、YM與魔鬼自存論的問題:YM是說1984年他開始思考,而1999年聯總要求他和謝順道長老去研究魔鬼的來源。從1984-1999之間,教會是否"被迫"回應?一問當時參與的長執不就可知?謝長老在世、陳長老在世、侯長老在世。這教會"被迫"回應是rawls等人創出來的,是為了解決"魔鬼來源是聯總要求YM去研究"的質問。




而1999年的決議是:再研究。未曾說過:不得公開傳講。(謝長老的預定論真理研究會也未通過,謝長老何曾少講?不就是個人研究,僅供參考?) 既然如此,YM在2007年之前少數幾次提到"魔鬼自存"有何不照規範?2001年的"聖經專題研討會"並非"真理研究會",反倒是我想請問:教會對於真理研究的看法應以何者為準?

同樣地,至今聯總依然無法提出:在2007真理研究會決議後,YM還是傳講的證據。

# 另一個福音:這是出於個人解經與無限上綱經文含意的問題。加拉太書中,教會受到割禮派的攪亂,因為他們說:信耶穌還不夠,需要再行割禮。所以保羅語氣強硬,說:這樣耶穌等於白死,信耶穌後還要再行律法等於廢掉耶穌的恩,從恩典中墮落。這"另一個福音(信耶穌+受割禮)"並不是我傳給你們的!傳這福音該受咒詛!

由此可知,保羅憤怒的原因在於福音被更改"加添了救恩根基",等同否認"得救是單靠耶穌基督"。請問這"加添救恩根基"的另一個福音,和YM的魔鬼自存論何干?這樣牽強附會的解經,不怕貽笑大方?

更不用提猶大書中"一次交付的信仰(faith)",乃是回歸初代教會單純教義:相信耶穌是救主!是永生神的兒子!這"竭力爭辯"的正道!

# 就從矛盾的聯總講起:1999年要YM和謝長老去研究魔鬼來源,YM作了,他認為魔鬼的存在與神無關。聯總若是覺得不妥,為何還要一再交付YM工作?2012前YM作的各樣聖工不都是聯總交付的嗎?從1999-2012,總共有13年的時間;YM傳的若是"異端",(保羅是連"一刻"都不能容忍),這13年來YM作的工哪裡又不合聖經真道?剛果見證不是教會印刷的嗎?雅歌不是教會核准的嗎?

問人YM哪裡作惡?答案竟然還是"魔鬼自存論"?這與"另一個福音"何干?若真是傳"另一個福音"與"被更改過的福音",剛果的三千弟兄姊妹信的又是什麼?難道要說:"真神為了拯救剛果的人,所以用假道假福音救他們"?這說得通嗎?

巴黎教會又何必在兩封反駁聯總的公文清楚地說,聯總說YM不斷傳講魔鬼自存,這與巴黎教會二十多年的切身經歷完全不合!

最後,YM在2012被停職,用的"呈堂證供"21號案不是魔鬼自存,而是福清王長老的控告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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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要談真理,請回歸聖經、回到正道。

在一主、一信、一洗、一神的基礎中,我們要竭力保守聖靈所賜的合一,每人恩賜不同,為的是要造就教會,使得教會在愛中建立自己,逐漸長大,最後達到滿有基督長成的身量。

在真理的追求上,每個人都會有不同的觀念與想法,這再也正常不過;否則保羅和巴拿巴何必吵架?耶路撒冷教會作成決議前也不用"討論多時"。這別人與自己的不同觀念與想法,與"靈"無關;使徒間發生過的爭執,從未說:你一定是靈有問題,所以跟我不同。(就像保羅當面責備彼得,難道要說彼得的靈有問題?)

並且對於不同的觀念與想法在教會中有著極大的包容,否則耶路撒冷教會作成決議後,割禮派就不該繼續傳揚他們的"另一個福音",但是保羅在傳道過程中,顯然一再受到割禮派的攔阻,受到"超等使徒"的攻擊。然而割禮派與這些"超等使徒"又何曾被教會"除名"?

為何?

因為使徒們有著清楚的認識:直等到(until)我們眾人在真道上同歸於一,認識神的兒子。(弗4:13)

信耶穌後,每個人對耶穌的認識還是不同,這需要時間與聖靈的幫助。如果因為觀念想法與己不同,就要排除異己,只是不斷將肢體砍掉;但是在認識耶穌的道上,沒有人是完全的,所以"在真道上同歸於一"是未來的目標,是教會全體共同要去追求的,不是拿著"還不完全"的"同一",將"非我"屏除,傷痛基督的身體,也失去了基督之心。(你們要以祂的心為心,不是嗎?)

“我指著信實的 神說,我們向你們所傳的道,並沒有是而又非的。因為我和西拉並提摩太, 在你們中間所傳神的兒子耶穌基督,總沒有是而又非的,在他只有一是。(林後1:18-19)“

保羅所堅持“一是“的福音真理,指的是所傳“ 神的兒子耶穌基督“,這福音與救恩的根基。約翰也一樣,“凡靈不認耶穌成了肉身“這靈界辯證的標準,也是根據對於耶穌基督的認識。這才是非黑即白的救恩準繩、才是“一是“的真理標準。

請問“魔鬼自存論“與這何干?不是牽強附會是什麼?

只要人站在“一主、一信、一洗、一神“的基礎上,其餘的“真理“使徒有著極為廣大的心胸。因為他們知道,真理是無限的,一輩子追求不完的。所以最堅持“一是“的保羅才會寫下:我們現在所知道的有限,先知所講的也有限,等那完全的來到,這有限的必歸於無有了。……我如今所知道的有限,到那時就全知道,如同主知道我一樣。(林前13:9-10, 12)

保羅都說他所知的有限,還說了兩次!卻有很多人認為“我所知“的就是最後、真正、完全的真理!奇乎?怪乎?

更不提"混亂的靈";今日TJC南派、北派、中間派各派分裂、福清與聯總肆意攻擊其他派別,不知是哪裡出了問題呢?每派都有聖靈阿?同受一個靈怎麼會傳讓人混亂的道?

答案太簡單了:當人不願謙卑、不願順服聖靈、視自己的"真理"比別人更真,視自己的"真理"比別人更純,私意勝過神意,就算是有聖靈帶領的真教會又怎麼樣?今日聯總與YM的事件,不過是重蹈TJC歷史而已,日光之下並無新事。

IA與YM是很可惜與很讓人痛心之事,不過因為當權派少數幾人的"自我"論斷,以"靈有問題"、"傳異端"、"另一個福音"的錯誤引導,大大畫傷主肢體,這帳將來自有主的公斷。求主憐憫,願祂施恩眷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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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一萬步說:

A. 有犯意是犯罪。
B. 有犯行是犯罪。

假設擁有“魔鬼自存“這觀念就是擁有犯意,傳揚“魔鬼自存“就是犯行。

1999年,政府正式對於路人甲的犯意進行討論,決議“這犯意可以再討論“;2007年再討論,決議“不可以有犯行“。路人甲乖乖遵守,不再有犯行。但是2012年還是被剝除公民權,2015年被槍斃。

請問是政府有問題呢?還是路人甲有問題?要證明政府的處置是正確的,必須提出2007年後路人甲犯行的證據,但是政府無法提出。在B的情況下,政府是犯罪的;路人甲沒有犯行,為何可以定他犯罪?

假設擁有犯意就是罪,那麼路人甲至少在1999年後就是犯罪者,政府卻一再委託路人甲工作,並且繼續委託了13年,最後在受到來自中國的干涉下,在2012年剝奪了路人甲的公民權。在A的情況下,政府依然是犯罪的;明知路人甲有犯意就是犯罪,卻一再讓犯罪者進行政府的工作。

更何況,今天在聯總與YM的事件中,擁有“魔鬼自存“這觀念根本就與“假福音、假道“無關 (要不然剛果三千弟兄姊妹聽的是什麼真理?什麼福音?什麼靈?),所以要說政府沒有問題?就讓相信的人自己繼續相信吧。

路人甲你是殺人犯!
不!我沒有殺人!
政府說2007後你有殺人,政府是可信的,你就是殺人犯!
不!我沒有殺人!有證據嗎?
政府說有就是有,你就是殺人犯!拉出去用石頭打死!

這矛盾的故事就讓聯總衛隊繼續傳揚吧!"保羅一刻也不能容忍異端!"喔!聯總卻忍了13年?而且還差派YM進非洲傳道?還請求他發表聖靈月刊的"片雲沛雨"?還出版了雅歌?哇!真是好大的異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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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北教會許慕德長老之意見:

問題的根源是:聯總及本會某些傳道者認定楊昱民傳道的撒但自存論是異端或更改過的福音,所以認定他是假弟兄或受的是另一個靈。矛盾的是:

1. 既然認定是這樣,為何2001或2007年沒有停職?而延到2012年這與現在講一刻也沒有容讓,所以才倉促趕緊除名,相差何等遠?也許有人說是因他是楊約翰長老兒子的關係,這不正自己證明2012年的停職是出於人意(因考慮人情因素,沒有撤職)嗎?2001或2007年到2012年楊的靈或說法有改變嗎?有受另一個靈嗎?如果2001或2007年認為沒有停職的問題,事實上聯總確是如此認為,因繼續派他聖工,那麼2012年的停職肯定是出於人意。請聯總躬身自省,到底原因為何?

2. 2001年研討會沒有認定為傳異端(現在卻認定傳異端)且說可繼續研究。2007年真理研究會也沒有認定是異端,只說違背本會傳統說法,不可公開傳講。又楊自己說他的論述不是真理,只是一項對真理的研討,並說只對八成的內容滿意,暗示有兩成內容可能有問題。而他既於2007年後遵照真理研究會決議,沒有公開傳講,且已寫信給和不流網站撤文,照理說,是有改善,為何在撒但自存的想法並無改變之下,怎麼2012年一下子被停職,這不是人意,是甚麼?況且2012年的停職理由也沒有說靈有問題或異端。

所謂違反共信之道,到底是違背本會十大信條哪一條?是否應說明?沒有具體指出違犯的罪狀,而且証據不足又未經雙方對質、確認,就定罪,這種決議有效嗎?十大信條第一條:耶穌是獨一真神;十誡第一條:除了主以外不可有別神。到底楊的撒但自存論或其他被告理由,違犯哪一條?

檢討此次除名事件:

1.程序不合
1)沒有指出犯哪一項至於死的罪,不至於死的罪可除名嗎?
2)證據未經嚴格確認。
3)證據不足。
4)未經被告承認。
5)未經原告、被告的對質。
6)聯總原無除名信徒的規定,為除名臨時提出案題,並於當次大會表決授權聯總負責人會去除名。

沒有程序正義就沒有實質正義。

2.實質內容不合真理
如趕出教會的三條件為:
1)不信。
2)不悔改。
3)犯至於死的罪。

難道楊不信獨一真神,不悔改至於死的罪?

不使用趕出教會而除名不合真理,因:

1)趕出教會等於除名是人的解釋,不是聖經的意思。
2)作除名的提議及其決定者有發生錯誤的可能;藉除名之名行排除異己之實,更非主所樂見。歷史證明如此。
3)趕出教會已足以解決教會內發酵的問題。
4)對趕出教會三條件的認定,有時可能不合神意更遑論除名。
5)除名會傷到旁邊的麥子,甚至造成教會分裂。
6)不使用趕出教會的手段而逕行除名是逃避繼續規勸犯死罪者悔改的責任。
7)不使用趕出教會的手段而逕行除名是剝奪犯死罪者悔改的機會(因我們不知神是否還要給他悔改的機會),容易讓他自暴自棄,繼續沉淪。

出處:庇里亞書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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